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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互认高等教育学位证书备忘录
发布时间:2011-09-01 11:29:19 | 浏览次数:


2004年711日,教育部部长周济和香港特区教育统筹局局长李国章在北京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位证书的备忘录》。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周波、教育部副部长张保庆等出席了签字仪式。

该《备忘录》是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从内地和香港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两地教育事业的发展和人才交流的需要而签署的。近年来,随着祖国内地与香港在教育方面的和与交流不断发展,日益频繁。许多内地青年十分愿意到香港高校求学,越来越多的香港学生也十分希望到内地院校就读。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内地与香港的有识之士,一再呼吁两地应尽快签署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位证书的有关文件,以方便内地与香港的人才流动,促进两地教育交流与合作的进一步发展。

协议中明确,内地学士学位获得者可以到香港高校攻读研究生学位和进行职业学习;内地硕士学位获得者可以直接攻读香港高校的博士学位。同样,香港高校学士学位获得者可以到内地高校攻读研究生学位和进行职业学习;香港硕士学位获得者可以直接攻读内地高校的博士学位。

据悉,内地与香港的高等学校在课程学分认可领域开展合作也在协议中得到了鼓励和支持,这将有力推动内地高等学校与香港地区高校利用各自优势,培养符合两地需求的人才。

《内地与香港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位证书的备忘录》内容详情请见附件。

 

附件:《内地与香港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位证书的备忘录》内容如下:

      

国家教育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教育统筹局(以下简称“双方”)为简化内地与香港的高等学校(包括内地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下同)依法颁发给学生的学位证书的相互承认,进一步加强内地和香港在教育领域的合作,推动两地学生的交流,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就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位证书达成以下共识: 

    第一条 工作机制 

一、双方将各自指定适当的机构,提供有关互认信息,并根据使用的法律和学制的具体实践情况,提出有关学位评审的专业意见。双方在指定有关的机构后,将通报对方。


  二、双方指定机构可就两地高等教育学制和高等教育学位证书的比较向两地的高等学校提供专业意见,以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


  三、双方指定机构将向对方提供有关两地各自认可的高等学校的信息。


 四、对于本条第三款的内容,两地各自认可的高等学校是指在当地拥有学士或学士以上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两地目前认可的高等学校名单,现以附件形式附于本备忘录。有关上述名单的信息将由双方指定机构保存,定期更新,并于更新时由双方指定机构通知对方。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备忘录适用于两地各自认可的拥有学士或学士以上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但不包括由两地教育机构颁发,在学士学位程度以下的学历证书。
二、双方鼓励并支持两地高等学校在课程学分认可领域开展合作。 

第三条 学位与升学申请 

一、已获得由认可的内地高等学校颁发的学士学位者,可以申请攻读香港高等学校的研究生学位或者进行职业学习。
  二、已获得由认可的内地高等学校颁发的硕士学位者,可以申请攻读香港高等学校的博士学位。
  三、已获得由认可的内地高等学校颁发的学士学位,且成绩优异并顺利完成高质量论文或者研究工作者,可以直接申请攻读香港高等学校的博士学位。

四、已获得由认可的香港高等学校颁发的学士学位者,可以申请攻读内地高等学校的硕士学位。
五、已获得由认可的香港高等学校颁发的硕士学位者,可以申请攻读内地高等学校的博士学位。
六、已获得由认可的香港高等学校颁发的荣誉学士学位,且成绩优异者,可以直接申请攻读内地高等学校的博士学位。
七、双方将尊重两地的高等学校按照其有关规定进行招生的自主权。

第四条 后续活动 

一、双方将保持密切联系,并鼓励和便利双方指定机构和其它相关组织之间的合作。
  二、双方指定机构将保持密切联系,直接就学位互认交换专业意见。
     三、若双方同意,可以在需要时召开会议,讨论有关问题。 

第五条 有效期 

本备忘录将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均可在任何时间以书面形式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取消本备忘录。

本备忘录于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

国家教育部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教育统筹局 

代表                                     代表  

(周济部长)                              (李国章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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